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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11-14 来源:贵州全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通过《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共7章63条,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清江是长江在湖北省境内的第二大支流,全长423公里,流域面积达1.7万平方公里,流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,属于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。为更好保护这里的生态环境,《条例》要求政府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,包括岸线、河段、区域和产业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,同时规定禁止新建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,已建成的予以关停搬转。《条例》还支持推广绿色有机农业发展,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、高毒、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。
《条例》要求,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、限养区;规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,有序禁止、限制部分塑料品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;完善废旧农用薄膜以及化肥、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,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、分类处理。
另外,《条例》禁止企业或个人在清江流域内生产、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、洗涤剂、清洁剂等洗涤用品。
在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以及控制水电站建设方面,《条例》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生态流量监控平台,对流域内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实时监控,水电站要配套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,合理安排闸坝泄洪量;清江流域要求控制新建水电站,禁止新建装机5千万瓦以下的小水电站。对于已建的水电站要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,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,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退出,同步开展生态修复。
同时,条例明确,严格限制在清江流域新建拦水坝。因供水、防洪、灌溉等确需建设的,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已经建成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,对生态影响较大的拦水坝限期拆除。
《条例》还对清江流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,建设洄游通道等作出规定,要求清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预警监测,禁止使用外来物种、杂交物种、转基因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原有物种进行增殖放流。